(来源:四川证监局)来源:四川证监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:经查,关于管措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一是商证司川司采施合规管理不到位,分公司在制度执行、券股取责合规考核、份有分合规培训等方面存在缺陷;二是限公新浪新浪投资者异常交易回访不到位。上述情形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条、令改第六条第(四)项、正行政监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决定监事、财经尖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四十三条、关于管措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04号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商证司川司采施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券股取责规定。依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、份有分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限公新浪新浪监事、令改尖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、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四川证监局2026年9月17日海量资讯、精准解读,尽在新浪财经APP